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50號
原 告 壬○○
己○○○
辛○○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史丹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原告庚○
○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原告子○○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
陸拾貳元;原告癸○○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原告甲○
○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原告丑○○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
拾元;原告乙○○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原告丁○○新臺
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原告己○○○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
伍元;原告辛○○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原告戊○○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原告壬○○、庚○○、子○○、癸○○、甲○○、丑
○○、乙○○、丁○○、己○○○、辛○○、戊○○自民國
(下同)98年1月間起,陸續受僱於被告,被告應按月給付
薪資,惟被告積欠原告自98年3月1日至4月30日薪資,且於
98年4月30日無預警口頭向原告等宣告被告公司歇業倒閉,
終止勞動契約,但被告未給付資遣費及工資,迄今積欠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為此,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
國稅局已要求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等語,並聲明求為駁回
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98
年度積欠員工薪資表、薪資表各1件存摺、身分證、打卡各
11件件、勞工保險卡等影本各1份為證,互核相符。原告等
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各如附表所示,嗣被告於98年4月30
日終止僱傭契約。被告本應各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薪資
,惟被告尚未給付之事實,亦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
陳稱國稅局已要求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惟因僱傭契約已
生之債務,並不因被告公司辦理註銷登記而生債務消滅之效
力。從而,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98年8月26日)起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㈢本件訴訟費用5,5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㈣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日
書記官
附表:
┌─┬────┬───────┬───────┬─────┐
││姓名│98年3月份薪資│98年4月份薪資│合計│
││││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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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壬○○│32,524元│37,069元│69,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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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庚○○│30,404元│40,093元│70,497元│
├─┼────┼───────┼───────┼─────┤
│03│子○○│20,557元│21,905元│42,462元│
├─┼────┼───────┼───────┼─────┤
│04│癸○○│16,471元│12,066元│28,537元│
├─┼────┼───────┼───────┼─────┤
│05│甲○○│20,256元│0元│20,256元│
├─┼────┼───────┼───────┼─────┤
│06│丑○○│20,280元│0元│20,280元│
├─┼────┼───────┼───────┼─────┤
│07│乙○○│44,589元│30,456元│75,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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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丁○○│19,762元│22,611元│42,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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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己○○○│21,430元│24,625元│4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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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辛○○│26,643元│0元│22,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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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戊○○│18,858元│1,952元│20,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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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58,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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