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中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提出修繕費用估價單),以核定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納之聲請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