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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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岳
被   告  張丞佑 (原名 張貴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
│本金│利息│
│(新臺幣)├────────────────┬───┤
││計算期間起迄日(民國)│年息│
├─────┼────────────────┼───┤
│30,000元│自95年3月25日起至95年5月2日止│18.25%│
│├────────────────┼───┤
││自95年5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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