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顏順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士騰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54,4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仍應補繳32,2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106 年度 斗簡 字第 130 號裁定(106.06.2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