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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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顏順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士騰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54,4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仍應補繳32,2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