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49號原告 丁慕貞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曾勇夫 上列當事人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