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昇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送達代收人 李莉娜 被上訴人昌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鍊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三萬零五百五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八百二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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