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慕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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