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49號原告 丁慕貞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曾勇夫 上列當事人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以原告未依本院民國102年8月13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而於102年8月29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已於102年8月26日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欠允洽,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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