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溫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温義誠 原告 嚴寶珠 被告 鄧武金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被告 羅盛翔
洪祥栢 姜智湖 吳智傑 王育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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