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志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