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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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凱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傳堯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