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變更章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崇賢 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變更章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113年度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