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8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雖具狀請求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免徵裁判費,但原告並非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者亦為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與該規定未合,自不足採。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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