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7號聲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五七六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假扣押相對人財產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CD0000000、CD0000000)及現金250,000元,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存字第57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以現金或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