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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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被告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原告105年8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附件所載,除借戶 蔡淑琴 、 徐一珍 外,其餘「借戶」與「還款人」並不一致,請原告於105年11月25日前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各該還款人之匯款係為清償各該借戶之借款。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