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陳智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徐陳智慧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經訊問後,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坦承犯行,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