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5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51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英郎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王直卿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 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鄭淑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本件請求是否已
逾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之期間,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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