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51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英郎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王直卿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 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鄭淑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本件請求是否已
逾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之期間,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