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乙○○
      庚○○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八點八八
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原告申辦最高限額新臺幣30
萬之貸款,詎被告自95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按月付款,共積欠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
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綜合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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