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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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豐裕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豐裕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陸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豐裕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清算完畢,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就任豐裕公司之清算人,此有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十四號卷內可稽,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屆滿。
三、本件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所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陸個月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盧懿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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