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9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婚字第129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