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46號反訴原告辛○○反訴被告甲○○
戊○○丁○○己○○庚○○乙○○丙○○上列反訴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如附件反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條定有明文,是得提起反訴者,限於自訴案件之被告始得為之。又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反訴原告辛○○因涉嫌誣告案件,前經被害人即本件被告甲○○、戊○○、丁○○、己○○及庚○○等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即本件被告乙○○(該股書記官為本件被告丙○○)偵查終結,並以96年度偵字第6379號對反訴原告辛○○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82號案件審理中。是反訴原告辛○○前開誣告案件之所以繫屬於法院,並非被告甲○○等人提起自訴,而係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之結果。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38條之規定,辛○○並非自訴案件之被告,而係公訴案件之被告,自不得於公訴程序中對被告等人提起反訴。本件提起反訴之程序自屬違背法定程序,揆之前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項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林念祖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 官司 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