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編號3、4所示之罪、編號5、6所示之罪與編號7不予減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3、4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