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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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臺中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交保候傳。
三、茲以被告甲○○經本院依址傳喚,均未到庭,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另依具保人乙○○填載於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上之地址通知,具保人乙○○亦迄未呈報被告甲○○之新址或偕同被告甲○○到場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一份、送達證書四份、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簡復便表二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附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基此,被告甲○○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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