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835號聲請人乙○○
巷3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附表上編號一之利息起算日,因原先
本票上未有約定之記載,故應從提示日95年3月28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