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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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07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部(內建燒錄機壹台、含電源線壹條)、盜版光碟(DVD大補帖)玖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七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腦主機一部(內建燒錄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盜版光碟(DVD大補帖)九十四片等物品,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七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七七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一部(內建燒錄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盜版光碟(DVD大補帖)九十四片等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