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告 杜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本院卷第27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