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使用權證明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林益民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森雄 間交付停車位使用權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