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淑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淑齡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整,借款期限20年,自94年8月9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20萬元部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機動調整,目前為2.155%;另180萬元部分,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6%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25%,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與增補條款契約書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11月10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淑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4620││1月10日起││一五五│││7元│││││├──┼───┼─────┼──────┼──────┼───────┤│2│新臺幣│陳淑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8015││1月10日起││二五│││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淑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620││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淑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015││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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