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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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周建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蔡雙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貳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