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3日法矯字第09990360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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