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及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與 王一智 ︵另案審理︶同往 葉合元 住處後,就在一樓房間休息,不知他們談論何事,對於王一智攜帶槍、彈一節,亦全然不知云云等事實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