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請求人 陳銀彬
被 上訴人
即 相對人 何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