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已為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