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陳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
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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