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明裕
訴訟代理人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氣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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