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范立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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