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范立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