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明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惠 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給
付聲請人35萬元及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