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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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古順 親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4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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