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前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與金融機構協商而不成立(即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已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之相關證明文件(按聲請人目前僅提出申請協商之收件回執)。
二、釋明聲請人居住於戶籍地卻需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97年度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每月收入為2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用高達1,910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壽險、醫療險等相關保險費之數額及其計算式,並釋明支出上開費用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聲請人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若干。
七、釋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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