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胡正順 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係於民國105年1月初搬家時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月21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惟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月21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惟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附表編號5所記載之股票號碼為「90ND0000000-0~90ND0000000-0」號,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卻誤登載為「90ND0000000-0~90ND000000-0」號,所表彰之股票權利並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故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547條、第95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一: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20│20000││││90ND0000000-0│││├──┼──────────┼───────┼──┼───┤│2│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50│50000││││90ND0000000-0│││├──┼──────────┼───────┼──┼───┤│3│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65│65000││││90ND0000000-0│││├──┼──────────┼───────┼──┼───┤│4│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0│10000││││90ND0000000-0│││└──┴──────────┴───────┴──┴───┘附表二: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48│48000│││90ND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