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宗(下稱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9日│9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緝│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058號│4835號、101年度偵字│││││第2478號││├─┬──────┼──────────┼──────────┼──────────┤│最│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6│105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日│106年1月11日││├─┼──────┼──────────┼──────────┼──────────┤│確│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6│105年度上訴字第45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106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869號(已執行完│第516號││││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