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23號
原告麥特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倫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景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