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43號
聲請人 張助成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上訴準備之必要,需明瞭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1號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及同年12月5日開庭內容,依法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從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否則即難認與聲請之程式相符。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原告,且該事件於108年12月30日判決後,經原告提起上訴,然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08年11月11日及同年12月5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稱欲了解開庭內容,然該次開庭內容業已詳載於審判筆錄中,聲請人自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即可了解開庭內容,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提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該次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與上開規範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