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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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鐘僑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僑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僑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其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且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民國109年6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並已於114年6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6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堪可認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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