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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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號

聲明人 黃瑞祺 住澎湖縣○○市○○里○○街00巷00號

即債務人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四)中關於「10,7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1,742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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