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