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聲請人 顧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穩 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80號聲請人 顧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穩 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