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71號聲請人 温錦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敬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本票提示日竟於發票日之前,請表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