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一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偽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八六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三號即再審聲請人自訴乙○○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判決書影本,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