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七號
附帶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許碧真 律師右附帶上訴人與乙○○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於同年七月十四日提起附帶上訴,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八日擴張訴之聲明及附帶上訴聲明,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及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一、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一)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二百零五萬七千七百八十元($62000X33.19)。
(二)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六元。
(三)第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八千零六十四元($183X208)。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二百四十三萬零四百元,折合銀元八十一萬零一百三十三點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八千一百零二元,折合新臺幣二萬四千三百零六元,附帶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新臺幣二萬二千二百零九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零九十七元。
二、附帶上訴部分:
(一)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十八萬二千零五十七元。
(二)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七萬五千六百九十六元($22077+$183X(171+122)。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共計一百七十一日)。
(三)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二十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折合銀元八萬五千九百十七點七元,應徵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銀元一千四百十九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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